资明群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时一方名下的养老保险金如何分割之二
来源:资明群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02
浏览量:1227

代理词

[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XXX号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原告张三诉被告王五离婚纠纷一案,本律师资明群接受花都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王五的一审代理人;现本案业已开庭审理,本律师就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

原告张三离婚后每月将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理应对原告张三离婚之后每月实际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与被告王五进行平均分配。

其具体理由如下: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已无任何疑义。

并且该规定并未强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养老保险金仅可以就个人缴付部分进行分割,因此对养老保险金可以分割的范围应当是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全部。

二.原告张三于离婚后每月定期确定可以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属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不仅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还强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或转到自己个人工资账户;包括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和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其中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已退休,可按月定期领取养老保险金;但法院判决前因养老保险金发放时间未至,故有部分养老保险金应当取得而未取得

2.按相关政策已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的,虽结算手续基本办妥,但由于相关部门支付养老保险金的资金尚未到账,离婚时仍处于等待发放状态。

原告张三离婚之后每月定期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属于第一种应当取得但由于养老保险金发放时间未到而未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养老保险金,可以分割的范围不仅限于个人缴付部分;只有养老保险金的全部在分割时具有不可预测、不可操作的情况法院才仅支持对个人缴付部分进行分割。

第一,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养老保险金的分割范围及于养老保险金的全部。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并未强调夫妻双方仅能就夫妻双方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分割,因此可以推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养老保险金的分配范围及于双方实际领取或者应当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的全部。

第二,如何理解婚姻法解释()》)第关于“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1.婚姻法解释()》)第系在婚姻法解释()》)第第三项出台之后,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而作出的进一步具体深化,其与婚姻法解释()》)第第三项内容并无冲突,不能以此否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养老保险金其分割范围及于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全部。

2.婚姻法解释()》)第关于“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仅仅适用于“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的具体情形

婚姻法解释()》)第全文为“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该规定分为上半句和下半句,由于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领取不可预测、可以领取的数额无法确定,因此上半句明确说明“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虽然由于各种不可确定因素导致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情况下的养老保险金分割具有不可操作性,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参与了养老保险,并交纳了相关养老保险费用,已为日后领取或结算养老保险金提供了根本条件,一旦时机成熟,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与的养老保险必定获得相应的养老保险金,因此各种不可确定的因素并不能成为法院将该请求搁置处理的理由;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婚姻法解释()》)第下半句才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倘若人为割裂婚姻法解释()》)第的上半句和下半句而将下半句理解为所有的养老保险金仅能就个人缴付部分进行分割,既不符合法律的愿意,也不符实际审判实践,更是与婚姻法解释()》)第第三项规定相冲突。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采纳!

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

资明群  律师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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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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