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佛城法民一初字第7500号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河宕股份经济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苏X溢
被告:张X
委托代理人:汤xx,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资明群,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被告租赁原告商铺经营餐饮酒店,后该酒店被政府“三旧改造”列入拆迁范围,但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经过庭审,佛山禅城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赔偿被告92万多,并退还商铺租赁定金近10万。